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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2-10

2021年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简单的理解,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相关信息的,不管是讲经布道、宗教培训、网上传教等发布一些有关宗教信息的,必须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今天众森企服小编就来给大家聊聊这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是什么?如何办理?

一、什么是互联网宗教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说的直白点,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关于一切跟宗教相关的任何信息内容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的依据是什么?应该秉承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互联网宗教类信息内容安全审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互联网宗教类信息,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四、如何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详细请咨询我们众森企服:13819157758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机构是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1、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 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有可能需要参加宗教院校的培训);

  • 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 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注意:因为宗教类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有些省份需要具体审核业务负责人、操作人应该签署“诚信声明”。

在申请条件中,有几点很关键:

  1.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组织,个人不可以,因此宗教人士(不管是自封的还是国家认可的)自己网上开个麦讲经这事儿就别想了;

  2. 对申请人提出了严格要求。2、3、4、5项概括起来就是既要懂宗教、也要懂网络技术和内容管理,少一样都不能过关。因此有些省份会让负责人参加宗教院校的培训;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外国人、港台人士就免了,这显然是针对境外宗教渗透,办法正式实施后,境外NGO(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网络上搞宗教渗透就得踢铁板了。这一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了着重强调,尤其强调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堵住了境外NGO“借壳上市”的口子。

  4. 申请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不能有犯罪记录,也不能有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这就意味着某些网上网下反复跳脚的“宗教流氓”例如李海洋之流就不要想了,他们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不知多少次了。想在网上开麦的宗教人士,麻烦认清形势,遵守国法包括国家宗教管理法规,国家会给你出路。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所需的材料:

  1. 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2.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3.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4.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5.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6. 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如果申请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

  • 平台用户管理规章制度

  • 用户协议范本

  •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表示例表如下:

申请表1申请表2

五、拿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在互联网上弘法也要注意:

  1. 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不发,比如某某教、某某法门好不好这些不说。

  2. 不利于教育和婚姻的不发,比如不要鼓励不上学和离婚出家。

  3. 邪教和封建迷信不让发,但可能会误把因果轮回、感应之类的也列为了封建迷信。

  4. 不能影响宗教之间、宗教内部的和睦。

  5. 不能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6. 不允许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我们来看看官方怎么规定,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2. 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3. 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4. 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6.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7. 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8. 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9.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10.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1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其它有关《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众森企服,专注互联网资质办理,专业为增值电信企业、网络直播公司、互联网医疗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且有8年以上经营许可证办理经验,公司核心人员已经有10年以上互联网和游戏资质办理经验。2016年成功挂牌浙江省股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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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模型备案和登记的背景及意义

1、大模型备案和登记的背景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广泛应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服务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数据泄露、隐私侵犯、算法偏见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大模型备案和登记的要求。

2、大模型备案和登记的积极意义

  • 保障数据安全:通过备案和登记,监管机构能够全面掌握模型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从而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 确保合规性:备案和登记要求企业披露技术细节,确保其应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 提高透明度:备案和登记制度提高了技术的透明度,增强了用户和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

  • 促进健康发展:规范化的管理有助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健康发展,避免因技术的不透明或不合规而导致的市场失衡。

二、国内大模型备案和登记情况

截至2025年3月,国内总共通过了大模型备案505个,其中大模型服务备案345个,占比68.32%,大模型登记备案159个,占比31.48%。从地域分布来看,北京、上海和广东在大模型备案数量上遥遥领先,分别通过了151款、140款和53款大模型备案。

三、大模型备案和登记是什么?

根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文件,大模型相关的合规路径主要分为“备案”和“登记”两种。准确理解二者的定义、适用情形及区别,是企业合规的第一步。

1、大模型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上线备案)

  • 定义: 大模型备案,通常指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上线备案。根据《暂行办法》,“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组织或企业自主研发并直接向公众提供具有潜在社会影响力的生成式AI服务,就需要进行大模型备案。

  • 适用主体: 主要是指生成式AI服务的原始提供者,即那些研发、训练并运营基础大模型,并直接将其能力开放给公众使用的企业或机构或者利用已备案的模型进行私有化部署,二次开发并训练并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 核心要求: 强调对模型本身及其服务的全面安全评估。除了算法备案的相关手续外,通常还需要进行专门针对生成式AI的安全评估。

  • 举例说明:

  • 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个通用的对话式大型语言模型,并将其封装成一个公开的聊天机器人App或网站服务,用户可以直接与之交互,讨论各类话题(包括可能涉及社会热点、公共政策等)。由于该服务直接由模型研发方提供,且具有潜在的舆论属性,该公司需要为其大模型服务进行备案。

  • 一家AI研究机构开发了一个先进的文生图模型,并计划推出一个允许公众输入文本描述来生成图片的在线平台。该平台的服务直接基于第三方模型进行二次开发、训练的,同样需要进行大模型备案。

2、大模型登记

  • 定义: 大模型登记,指的是“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对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大模型能力,且面向境内公众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登记工作”。简而言之,如果一个组织或企业本身不研发基础大模型,而是调用了他人已经备案的大模型的能力,并利用这些能力构建了面向公众的、具有潜在社会影响力的生成式AI应用,那么它就需要进行大模型登记。

  • 适用主体: 主要是指生成式AI服务的应用提供者或开发者,他们基于第三方已备案的基础模型,通过API调用或其他方式进行封装、优化或集成,形成新的应用服务。

  • 核心要求: 重点在于确保对已备案模型能力的调用是合规的,并且上层应用本身也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通常情况下,对底层已备案模型的重复性安全评估要求可能会有所简化,但应用层面的安全责任依然存在。

  • 举例说明:

  • 一家电商公司希望提升其在线客服的智能化水平。它选择接入一家已完成大模型备案的AI公司的对话API,并基于此API开发了一个能够与顾客进行自然交互、解答售前售后问题的智能客服系统。该客服系统通过电商平台的网站和App向公众提供服务。尽管电商公司本身不拥有底层大模型,但由于其利用已备案模型提供了具有社会互动性的服务,因此需要为其智能客服应用进行大模型登记。

  • 某教育科技公司利用一个已通过备案的第三方文本生成大模型的API,开发了一款辅助写作工具,该工具可以帮助学生润色文章、提供写作建议,并通过在线平台向广大学生用户提供。该公司同样需要为其写作工具进行大模型登记。

3、大模型备案和登记主要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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